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学校合法利益,优化学校各项固定资产的配置;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理顺固定资产的产 权关系,严格管理固定资产的产权;合理使用固定资产投资和占有收益,实现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固定资产内容
第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且单价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同批采购10件以上或总值达5000元以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学校固定资产按其性质分为十六类。
第一类:房屋及构筑物;第二类:土地及植物;第三类:仪器仪表;第四类:机电设备;第五类:电子设备;第六类:印刷机械;第七类:卫生医疗器;第八类:文体设备第九类:标本模型;第十类:文物和陈列品;第十一类:图书;第十二类:工具、量具和器具;第十三类:家具;第十四类:行政办公设备;第十五类:被服装具;第十六类:牲畜。
第六条学校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于学校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章 资产分管部门及职责
第七条 后勤保卫部(资产管理部)依法管理全校固定资 产,统筹全校各部门的固定资产购置申报、审批、使用、报废处置等工作,并依法对全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计财部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
计财部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财务账,在资产办理支付并入账后,把入账凭证交到后勤保卫部(资产管理部)入明细账,保证资产明细账和财务账一致。
第九条 学校成立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固定资产管理小组组长工作职责
1.统筹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对学校资产全面负责。
2.负责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3.协调督促各系部贯彻落实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二)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副组长工作职责
1.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副组长为本部门(系)固定资产的第一责任人,协助组长完成本部门(系)的资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2.切实加强学校教职工的资产管理意识,重视资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训,强化资产管理工作。
3.定期组织开展资产自查,及时解决资产管理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保证账物相符。
4.对本部门资产的使用现状实施监督,对资产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有义务及时向后勤保卫部(资产管理部)报告,并有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权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三)固定资产管理小组成员工作职责
1.学校资产管理员职责
(1)学校资产管理员负责统筹全校各部门(系)的固定 资产使用,并对全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
(2)按照江门市财政局的要求,完成广东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相关内容,并定期跟计财部对财务账,保证资产明细账和财务账一致。
(3)统筹各部门(系)固定资产的数据,为学校资产信息统计相关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4)每年组织各部门(系)开展全面彻底、真实完整的固定资产盘点工作,检查各部门(系)是否完善资产信息,包括资产名称、分类、使用人、存放地点、所属部门等实物的信息,使学校对固定资产的各项信息数据把握明确。
2.各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系)专职资产管理员
(1)各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系)资产管理员为本系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系)资产的数据查询工作,为教职工在办理资产交接、报废等手续过程中查询相关信息,为本部门(系)资产信息统计相关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2)组织开展本部门(系)教职工对资产管理培训,增强教职工资产管理意识。
(3)及时办理本部门(系)资产的报增、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手续,并向学校资产管理员报送数据。
(4)定期检查资产设备标签粘贴情况,发现粘贴错误及破损情况,及时联系后勤保卫部(资产管理部)更换。
(5)对本部门(系)固定资产定期检查核对、清查盘点、 保证帐物相符,每年完成本部门(系)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6)完善资产信息,包括资产名称、分类、使用人、存放地点、所属部门等实物的信息,使本系部对固定资产的各项信息数据把握明确,做到一物一卡。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购置与使用
第十条固定资产购置按《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采购、验收,相关工作流程如下:
(一)申购部门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请;
(二)职能部门审核;
(三)学校审批立项;
(四)采购;
(五)验收;
(六)固定资产在学校系统登记;
(七)固定资产账报增。
固定资产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由各部门(系)资产管理员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学校资产管理员审核通过;在计财部办理资产入账后,由后勤保卫部(资产管理部)凭入账凭证和日期进行入账单登记办理固定资产账报增。
第十一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拆除部分装置。
(三)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五)其他变化情形。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建档制度。
(一)各部门凡因购置、建造、改良、受赠、报损、变动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或价值量的增减,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到后勤保卫部(资产管理部)办理固定资产增减手续。
(二)基建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及建筑物竣工验收后,应到学校后勤保卫部(资产管理部)办理报增手续。竣工未结算的项目,可由计财部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按实际价值办理入账手续。
(三)各部门对土地、房屋、建筑物、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等,以及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并按学校规定上交学校档案室。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制度。后勤保卫部(资产管理部)建立固定资产资金总账、分类账、使用部门设 固定资产明细账;各部门每年年末应清查盘点、核对固定资产; 后勤保卫部(资产管理部)牵头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全校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维护和使用考核制度。各部门应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设专人负责,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制定绩效考评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要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领用与借用制度。各部门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借。确需出借(校外)的,由借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资产借用审批表》, 报后勤保卫部(资产管理部)审批并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学校有权要求赔偿并追究其相关责任。损坏或丢失资产计价500元(含)以下的按100%赔偿,超出部分的赔偿按五档累进制进行。
(一)1- 500元的部分赔偿50%;
(二)500(含)- 1500元的部分赔偿40%;
(三)1500(含)- 3500元的部分赔偿30%;
(四)3500(含)- 7500元的部分赔偿20%;
(五)7500元或以上的部分赔偿15%。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移交制度。涉及机构调整的相关部门,按“先办理交接手续后进行调整”的原则,由调入部门统一填写《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资产变动审批表》, 由后勤保卫部(资产管理部)进行财产清查登记。
第十八条 各部门对学校固定资产(房屋、教室、设备等)出租或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等各种创收活动,必须报后勤保卫部(资产管理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资源占用费及管理费上交计财部。
(一)校内音乐厅、演艺馆、体育设施、教室、实验(实训)室、设备等出租或开展对外有偿服务,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要严格执行学校制订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既要保证学校教学、训练、竞赛活动的需求,又积极对社会开放,并提供设备、场地有偿服务。
(二)商业用途的房屋出租按照招投标管理中心招投标工作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后勤保卫部(资产管理部)和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领用、使用和保管等管理制度,将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系部、具体负责人和责任人。
(一)后勤保卫部(资产管理部),依法管理全校固定资产,学校资产管理员统筹全校各部门的固定资产使用,并依法对全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每年通过组织开展全面彻底、真实完整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完善分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实现“摸清家底、规定管理、健全手段、提升效益”目标,完善资产信息,包括资产名称、分类、使用人、存放地点、所属部门等实物的信息,使单位对固定资产的各项信息数据把握明确,做到一物一卡。
(二)计财部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
(三)学校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为学校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部门,每个系部办公室主任、系(部)资产管理员(兼)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验收、入账登记,做好固定资产的账、卡、物日常管理;负责及时办理本部门资产的报增、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手续;
3.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清理清查;
4.向学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本部门资产的统计报表;
5.每年对本系(部)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并在每年12月30 日前报送资产管理部;
6.学校规定的其他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和产权纠纷的协调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与使用的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拨、转让、变卖、置换、投资、租赁、捐赠、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应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根据处置权限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要求根据不同处置方式分别进行评估、技术鉴定以及公开招投标、拍卖等。未经学校后勤保卫部(资产管理部)批准,学校所属各部门不得随意处置资产。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报废固定资产,由所在部门填写《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交后勤保卫部(资产管理部)。
(二)固定资产报废由使用部门(系)资产管理员向资产管理部提出申请,填写经系部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名确认的报废审批表,报送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部组织评估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再上报江门市财政局批准。
(三)车辆的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后勤保卫部(资产管理部),按《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配备使用标准和编制管理的规定》上报江门市财政局审批后予以处置。
(四)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统一报后勤保卫部(资产管理部),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竞标处理,处置收入按江门市财政局收支管理办法进行办理。
固定资产处置工作流程
使用部门(系)资产管理员向资产管理部提出申请,填写报废审批表,系部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名确认,报送资产管理部
资产管理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资产评估
资产管理部主任审批
分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
报江门市财政局审批
办理相关资产核销、账务核销、上缴资产残值
第二十三条 房屋、建筑物的报废、拆除,基建管理部门须事先进行拍照留底,并组织技术鉴定,由后勤保卫部(资产管理部)上报办理报损、报废等相关审批手续,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拆除。
第二十四条 使用学校资产的部门,凡资产闲置超过两年时间,由后勤保卫部(资产管理部)调剂处置。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产权纠纷工作由后勤保卫部(资产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财政部的有关产权纠纷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纪检审计室对各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全校各归口管理部门执行国家及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有关法规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全校固定资产的总量及权益变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一)各职能部门应发挥各自的监督职能,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法权益。
(二)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所管理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实施监督。
(三)各固定资产占有、使用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主管部门、纪检审计室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任何部门和个人可对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自觉接受 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责任
第二十八条学校固定资产是学校完成事业计划、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责任和义务,应依法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其保值增值, 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放松对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造成固定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而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与权限,擅自办理固定资产管理审批事项的;
(三)对管理范围内长期闲置、超标准配置或低效运营的固定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节的。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固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对资产具体管理,造成固定资产流失的;
(二)不进行或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固定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将学校固定资产用于经营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固定资产管理法规,造成学校固定资产严重损失的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幼儿师范学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卫部(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采购,提高采购效率,加强内控管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依法依规采购,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关于执行《广东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财采购〔2020〕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规范学校采购行为,建立和完善学校采购运行机制, 提高采购资金效益与采购工作效率,维护学校利益,防止不正 当竞争和商业贿赂,营造学校廉洁、诚信、公平、公正的良好 氛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学校为了开展正常的教学、科研及行政活动,或为教师、学生提供服务的需要,以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通用类货物”,是指计算机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计算机通用软件、办公设备、普通电器设备、打印设备、摄影录像设备、办公家具和交通工具等。
本办法所称的“办公用纸”,是指包括各类型复印纸、打印纸、书写纸、速印纸、学校试卷用纸等纸品;不包括生活用 纸,以及需要印刷后才能使用的信笺纸、便条纸、文头纸、信封、多联复写纸,财务专用纸等纸品。
本办法所称的装修修缮工程,是指与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及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修缮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本办法所称的申购部门,是指提出采购项目申请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审批部门,是指受理、批准各有关单位申请采购事项的职能部门。
本办法所称的框架协议供应商,是指按学校集中采购程序,通过采购评审委员会评审产生并与之签订1年或以上长期供应(服务)合同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的供应商。
第二章 采购原则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采购原则?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
第五条适用范围?使用如下收入(经费)进行采购的项目,纳入本办法:
(一)上级财政拨款收入;
(二)学费杂费收入、学校及所属各单位的创收收入;
(三)各类捐赠收入;
(四)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学校下达项目、各类教学研究项目)经费等。
第六条虽使用上述资金采购,但采购项目为差旅服务、出版服务、报刊杂志订阅的,不纳入本办法,其报账办法按计财部有关财务报账规定执行。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 后勤保卫部是负责全校采购管理、采购实施的业 务部门,其工作职责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1.制订学校采购管理制度、规范性操作文件;
2.负责向学校分管采购工作校领导报告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3.受理全校采购申请,审批采购类型和采购计划,采购方 式,申报政府采购立项;
4.代表学校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招评标活动,并受学校或申购部门负责人委托确认采购结果;
5.负责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专业知识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6.建立学校的“采购评审验收专家库”;(全体行政干部、各教研室主任)
7.处理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质疑投诉,协助调查违规违纪等问题。
8.根据《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重要事项报备监督实施办法(试行)》(江幼专纪委〔2022〕5号),及时履行报备职责。
9.对采购需求、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组织形式、采购文件、合同模板(如有)、信息公告等环节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切实履行采购活动的主体责任。
第四章项目管理与流程
第八条申请
(一)党政办、后勤保卫部(资产管理部)、教务部、信息网络中心、图书馆为学校受理有关单位申请采购事项的职能部门;
(二)办公家具和交通工具等采购项目向党政办提出申请;
(三)装修修缮[不含实验(实训)室]项目,教室所用桌椅及教室所用耗材、学生宿舍家具、教学设备、教学实验实训低值易耗品、图书馆设备及办公设备等采购项目,向后勤保卫部(资产管理部)提出申请;
(四)教材及辅导材料、网络课程、教学资源库等采购项目,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向教务部提出申请;
(五)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网络设备、摄影录像设备等相关产品及服务、信息化系统、软件向信息网络中心提出申请;
(六)图书与音像制品及电子图书等采购项目,向图书馆提出申请
(七)各单位年度采购计划,须按计财部及上述各职能部门要求的时间及申报程序,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
(八)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各单位年度内所有采 购事项,须经学校预算会或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批准后,方能进入采购程序;
(九)如职能部门的职责有所调整的,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九条审批
(一)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根据“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经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风险隐患较大、预算金额较大的采购事项,建立法律顾问、技术咨询等机制,形成完整决策过程记录。
(二)上述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购部门所提出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预算、使用需求、技术要求以及采购清单所列其他内容,按各职能部门的审批权限及管理制度,组织相关评审会进行论证审批或会签审批。论证或会签后的结论报学校审批。3万(含)-10万进行部门论证,10万以上-100万(不含)由学校组织论证,100万及以上委托第三方进行论证(论证费用由成交单位负责支付)。
(三)需按市教育局、发改局等职能部门要求进行报审的,应按照对应职能要求执行。
第十条立项依据
(一)已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采购项目,视为已立项的采购项目。
(二)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三)因捐赠发生的采购项目,以捐赠协议、捐赠指定声明、捐赠备忘录、捐赠会谈纪要等作为立项依据。
第十一条采购分类
(一)学校已确定协议供应商的项目,申购部门按照协议约定的范围及内容,自行在学校协议供应商处采购。在同等供应商资质、质量和服务条件下,若协议供应商报价高于其它非协议供应商的报价,申购部门可向报价低者采购,并报后勤保卫部备案。
(二)货物、装修修缮工程和服务项目
1.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且预算金额为5000元(含)以下的,由申购部门进行三家比较择优选取。
2.预算金额为 5000元-30,000 元(含)的采购目录外项目,申购部门须组成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由3人或以上单数人员组成,通过向3 家或以上供应商询价后,按“满足需求、价低者得”的采购原则自行采购。申购部门在一学期内连续分散采购同一品类货物、装修修缮工程和服务项目不得超过50,000元。
3.预算金额30,000 元(含)以内的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由计财部按照集中采购管理要求办理采购手续。
4.预算金额大于30,000元的,项目审批或申购部门向后勤保卫部提交审批过的项目需求文件,由后勤保卫部负责组织采购工作或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依照规定开展工作。
(三)基建项目由后勤保卫部取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后,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及相关立项批复组织招标工作。
(四)实行项目监理制
对项目预算20万元及以上涉及过程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和工程项目(产品采购项目除外),由采购实施部门选定和委派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对项目具体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五)通用类货物、办公用纸项目,由后勤保卫部根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采购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依照规定开展工作。
(六)低值易耗品项目
1.预算金额为5000 元(含)以下的,申购部门通过三家或以上供应单位询价后,按“满足需求与质量要求、择优选取”的采购原则自行采购。
2.预算金额为5000元以上的,申购部门向后勤保卫部提交项目文件,由后勤保卫部负责组织采购工作或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依照规定开展工作。
(七)涉及国家秘密、抢险救灾项目,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可直接向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购买或直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公司进行施工。属于工程项目的,在工程完工后,申购方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按本采购管理规定的要求产生)出具《项目结算书》并报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文件
(一)项目申购部门在向后勤保卫部提出采购要求时,需提供下列项目文件:
1.立项依据
2.经审批的《采购需求书》,(采购需求书文件须经项目负责人、项目申购部门负责人及项目申购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名)。项目如需支出预付款的,还需经计财部负责人审批。
3.(如有)符合标准及规范的完整的施工图纸(工程类项目)及其他涉及到项目采购的文件。
4.政府规定需要论证的项目,项目需求部门需提供满足要求的论证资料。
(二)预算金额大于50,000 元的装修修缮类且是按图施工的项目,后勤保卫部须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按本采购管理规定的要求产生)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核并编制“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审核及编制费用按国家及市财政局的有关文件执行,由成交供应商直接向上述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支付。最终的招标价为“预算金额”与“招标控制价”中的低价者。
(三)采购需求管理
1.根据“谁采购谁负责”原则,明确制定采购需求的责任部门,可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做好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2.采购需求建议参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5/10/content_5605643.htm)等要求进行编制,项目特殊的应进行组织论证或委托相关咨询单位出具咨询意见报告。
3.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及粤财采购[2023]29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
(1)申购部门科学开展采购前市场需求调查,合理确定需求调查范围;
(2)采购部门加强采购需求内控管理,对所有采购项目的需求文件(技术规格要求)等进行仔细审查;单个项目预算
100万及以上的邀请中立、专业的第三方专家或机构对设备参数要求进行评估,确保设备参数要求合理,而非偏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
(3)建立反馈与改进机制,对于被指出存在偏向性的采购项目,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了解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鼓励教职员工和利益相关方对采购过程提出意见和建议,持续改进和优化采购工作。
(四)采购意向公开
根据《财库〔2020〕10号》规定范围: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100万)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请申购部门根据项目自身要求,做好采购计划,预留足够的采购时间,避免影响正常采购活动。
(五)资料不足或不完善的项目,计财部应要求项目申购部门进行补充,未达要求的职能部门不予采购。
第十三条采购方式
后勤保卫部根据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或批复组织采购。
(一)实施采购的主要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电子卖场、中介超市、比选、择优,职能部门根据项目特点、采购需求等,依法依规确定适宜的采购方式。
(二)规定或批复为“自行采购”的,由计财部按项目特点自行组织校内采购。自行采购的方式为:采购公告发布经学校官网采购、邀请方式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现场询价采购、网上竞价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方式基本分类原则如下:
1.“采购公告发布在学校官网或者政府职能网站。学校官网采购”的项目,须在学校官网刊登采购公告,第一次公开发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流程如下:
(1)后勤保卫部根据申购部门提交的项目文件起草采购 (询价)文件。采购(询价)文件中应包含采购需求、公告期限、评审程序、评审办法、确定供应商的标准、合同条款参考范本和报价文件的制作要求等主要内容。
(2)采购(询价)文件完成后交申购部门。采购(询价)文件须经采购经办人、项目申购部门负责人及采购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并报分管招标工作校领导审核通过。《采购文件》《采购公告》按流程呈批,经经办人拟稿后,经分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在学校官网刊登采购公告。如申购部门在对采购(询价)文件的审核过程中,对需求部分的关键条款作出了修改(如采购品种、采购数量、付款方式、资金来源等),后勤保卫部将对该项目做退回处理,要求项目申购部门更新项目文件并按规定审批后交后勤保卫部重新制作采购(询价)文件。
(3)对采购(询价)文件有修改意见的,须在采购文件上 作书面修改并在修改处签名,否则,后勤保卫部均不予认可 。
(4)由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参加比选的供应商报名工作,并做好响应文件的接收和保管工作。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或邮寄报名,报名时间自比选公告发布起,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报名供应商一般要达到三家以上方可开标比选。
(5)至采购公告公布报名截止时间,供应商数量达不到3家或以上,且采购文件没有特别说明的,申购部门可修改采购需求后重新挂网采购,或不修改采购需求直接再次挂网公告,挂网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6)挂网两次后,供应商数量仍然达不到要求,且采购 文件无约定的,项目申购部门可提出申请,后勤保卫部审核通过,报学校分管招标工作校领导、校长(10万及以上)批准后,根据报名供应商的数量直接转用单一来源方式、竞争性谈判方式或邀请方式进行采购 。
2.项目申购部门提出采用邀请方式、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或现场询价进行采购的项目,经项目申购部门申请,后勤保卫部审核通过后,报分管招标工作校领导审批,其中30,000元(含)以下的,经校长批准;30,000元以上的,经后勤保卫部提请校长办公会议或学校党委会审定后,可按项目申购部门申请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审核原则如下: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需立即采购到位的、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的以及上位文件指定供应商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 方式进行采购。
(2)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或品种繁杂、技术参数复杂且需要进行现场比对按质论价采购的,可以采用邀请方式采购或现场询价方式采购。
3.技术参数较少且要求不高、较为大众化的产品,优先采 用“广东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规定方式采购。
4.因捐赠发生的采购项目,捐赠方对供应商有明确指向的,由学校研究确定供应商。
(三)规定或批复为“网上选购”、“协议供货”或“电子卖场”采购方式的,由后勤保卫部按照江门市财政局规定的流程进行采购。
(四)5000元以上的低值易耗品,申购部门向后勤保卫部提交项目文件,由后勤保卫部通过“全国高校竞价网”等网上竞价平台挂网竞价采购,挂网时间不少于3 个工作日。中标原则为“满足需求、质量可靠、价低者得”。
某些带有特殊性且采购预算在5000元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如危险品、生鲜品、定制品、用于紧急补充或无法描述其具体型号规格参数的低值易耗品,申购部门可向后勤保卫部提出采购方式,经后勤保卫部审核报分管招标工作校领导批准后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采购评审
(一)由学校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后勤保卫部按下列流程及规定组织评审:
1.在采购评审会议开始前 24 小时,由后勤保卫部根据项目专业性设置,通过随机抽取的办法,在学校专家库中抽取相关性质的评审专家,确定评审委员会专家名单。
2.评审专家的数量,根据项目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确定为3 人或以上单数。
3.评审会议开始后,评审委员须详细阅读采购文件。各评审委员会成员若一致认为采购文件对技术参数描述不清、要求不明确、无法评审的项目,评审委员会现场充分讨论,可以终止评审会议,各报价供应商报价文件封存。
4.在评审会议中,如发现最终提交有效报价文件的供应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采购文件有明确告知转为其它采购方式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执行;如无明确告知的,由后勤保卫部请示学校决定。
5.评审过程中有关采购文件中各条款的解释事宜,由后勤保卫部或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向评审委员会成员解释。
6.评审结束,评审委员会向学校推荐供应商候选人的排名名单。
(二)评审会议结束后,所有评审资料均由计财部归档保 存。
(三)经学校公开挂网采购按流程确定的供应商人选,职能部门将比选结果在学校网站或江门市教育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四)成交公告发出后,因各种原因造成采购项目有部分不能进行或完全不能进行的,由学校委托计财部组织项目申购部门、职能部门与供应商洽谈,部分履行或中止履行项目。
第十五条 合同的签订与实施
(一)项目申购部门指定的项目负责人根据《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合同,与供应商谈判并拟定合同初稿,经法审后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二)合同须由项目负责人拟稿、供需双方商议并法审定稿后,由申购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计财部对支付条件进行核对、党政办加法审意见、申购部门的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签名,交由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
(三)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负责整个项目的执行,直至项目完成。
(四)10000元以下项目可以不签采购合同。无须签订采购合同的项目,采购清单、及供应商的报价函即为验收标准和采购的商务依据。
(五)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如原合同有约定的,按原合同的约定执行;如原合同没有约定的,经学校批准,在不改变原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及原立项金额。不允许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严禁“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验收
(一)验收依据
采购验收的依据为学校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验收管理规定、合同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文件、招标(采购)文件、供应商投标(报价)文件、工程量或采购清单、供应商报价函、图纸等构成买卖关系的有效文件。
(二)验收组织
1.验收工作由申购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验收小组由申购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采购部门的成员及1名学校专家库专家(随机抽取)组成。当申购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重复时,增加随机抽取专家1名作为验收小组成员。
2.项目负责人参与验收说明,但不作为验收小组成员;
3.单个项目预算3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验收小组必须由5人或以上单数人员组成;3万元以下项目验收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三)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通过、有条件通过和暂缓通过三种。
1.合格通过:项目已达到合同及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要求。可以办理报增及付款等后续手续。
2.有条件通过:项目已基本达到合同及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要求,可以办理报增及付款等后续手续,但项目小组和供应商必须按照验收组的整改意见对项目进行整改,项目审批部门 负责跟进直至整改完成,如整改未如期完成,不予支付质保金。
3.暂缓通过:项目未能达到合同及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要求,不能办理报增及付款等后续手续,项目小组和供应商必须按照验收组的整改意见对项目进行整改,按规定的验收程序再次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报增及付款等后续手续。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报增
达到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采购项目,申购部门凭合同、验收文件等在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到资产管理部办理资产报增手续,具体按《学校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付款
申购部门凭采购合同正本、验收文件及计财部需要的其它文件,根据财务审批报账制度,到计财部办理付款手续。
第五章 人员及文档管理
第十九条 所有采购活动均采用项目管理,由项目负责人管理跟踪协调项目的整个流程。单一部门的采购项目,项目负责人由项目申购部门确定;多部门联合的采购项目,由审批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各部门必须指定1名及以上工作人员为本部门日常采购项目联系人,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分散采购,办理本部门的采购付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后勤保卫部必须做好项目采购文件整理归档工作,并按照学校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存档工作。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档案应妥善保存,包括采购申请批复文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响应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项目过程文件、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资料等。任何人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机制
建立岗位间制衡机制,要发挥相关业务、环节和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建立办理、复核、审定的内部审核机制。遵循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原则,坚持采用分离、采验分离原则,采购文件编制和审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建立轮岗交流制度,具体负责组织采购活动、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业务的岗位原则上不超过5年。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应当采取定期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
第六章评审验收专家库及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第二十三条 建立学校评审验收专家库,成员由全体行政干部、各教研室主任等组成。
第二十四条由后勤保卫部负责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和更新。
第二十五条需进行采购评审的项目,由后勤保卫部根据采购项目的技术特点与分类,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所需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七章 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通过遴选程序产生,遴选程序参照政府采购方式中的公开招标或校内比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委托未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
第二十七条为了建立竞争机制,每种类型的采购项目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可入围3家招标代理机构。因各种原因,出现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数量减少时,应及时补足。
第二十八条每次招标代理机构入围的服务期限不得超过3年;服务期满后应重新组织遴选。
第二十九条学校各采购管理部门根据其职责内分管的采购项目类型和特点制定具体的遴选方案,遴选方案报校办会,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方案至少包括如下内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要求、委托代理范围、代理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评分标准等。
第三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可由采购管理部门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组织遴选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遴选。
第三十二条遴选的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 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2/3。 评审专家从校内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代表由采购及招标小组授权委派。
第三十三条评审标准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开展学校采购工作服务质量相关,包括报价、业绩、信誉、服务团队情况、服务方案、用户评价等。服务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货物(工程)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
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程序:
(1)编制遴选方案;
(2)自行或委托招标公司编制遴选文件;
(3)在校园网上发布遴选公告;
(4)组建评审委员会;
(5)对投标文件或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提交评审报告,确定候选人排名;
(6)综合评审报告确认入围招标代理机构名单;
(7)在校园网上公示遴选结果。
第三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接受其遴选申请:
(1)财产依法被接管、冻结的;
(2)被依法责令停业或禁止代理业务且在处罚期内的;
(3)近三年因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4)上一服务期限内,考核不合格或因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学校终止委托的。
第三十六条 采购管理部门应与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七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学校的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三十八条学校采购及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对学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纪检审计室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履行监督 职责,对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考核等重要工作节点抽查监督。同时,接受各采购管理部门对招标代理相关业务的重要事项报备,受理相关业务中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举报。
第四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学校、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由采购管理部门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未对采 购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暂停其项目委托1至3个月;拒不整改或已影响了采购项目进程或结果无法整改的,暂停其项目 委托4至6个月:
(一)编制的招标文件(谈判、磋商文件)或公告信息中出现表达存在歧义、前后表述不一致等情形的;
(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拒绝或其他原因导致潜在投标人无法正常购买采购文件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采购采购信息公告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由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七)在组织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评标结束后未及时发布结果公示或移交评标资料的;
(九)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其他不规范行为影响采购项目正常进展的。
第四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终止委托合同,并依法追究其对学校或其他采购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一)未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范围实施代理;
(二)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
(三)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应提出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编制的招标文件(谈判、磋商文件)中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
(五)与投标人或者评审专家串通,损害学校合法权益;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七)在组织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拒不接受学校或上级部门委派的监督小组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汇报工作或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九)篡改采购文件、资料或音像资料;
(十)在服务期限内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有本协议第十二条第(一)(二)(三)条款的任意一条情形的;
(十一)其他严重损害学校或其他采购当事人权益的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委托协议中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和二十一条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应将具体情况和处理意见书面报党政办、审计室、计财部、备案,按照规定应该报告相关主管部门的,由后勤保卫部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监督与投诉
第四十五条监督主体
建立采购工作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组长由学校纪检审计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学校纪检审计室工作人员组成,采购工作监督小组是学校采购活动的监督部门,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部门和当事人,必须接受其监督。采购项目负责人的采购活动同时要接受后勤保卫部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监督内容
(一)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参与采购工作相关人员的职业行为;
(三)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应当监督监查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七条 配合市教育局及市财政局的具体指导和协调学校采购活动,加强对学校采购活动监管。
第四十八条投诉
(一)供应商如对采购文件或采购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向后勤保卫部提出质疑,由后勤保卫部在咨询项目有关人员及阅读有关资料后予以回复。对回复仍有疑义者,可再向学校纪检审计室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投诉。
(二)除学校领导及学校纪检审计室外,评审资料原则上不予借阅,确有原因需调阅的学校有关部门或人员,需书面请示学校,或持学校纪检审计室开出的调阅函到现场借阅。借阅人员只能现场阅读,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所阅资料。
第九章评审纪律
第四十九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所有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加强约束意识。严禁在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条 凡参与采购工作的有关人员均应自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第五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对报价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并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独立打分。
第五十二条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时间,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交由后勤保卫部保管。
第五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明示或暗示对供应商及其报价文件的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 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 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报价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
第五十四条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后勤保卫部及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或经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情形的,应由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第五十五条 评审会议开始后,凡与审查、澄清、评估、比较等有关的资料以及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有关 工作人员,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透露。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与评审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将评审情况扩散出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之外,不得记录、 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国家政策或主管部门内容不符的,应以最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